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经四川省屏山县人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一审开庭审理,公司
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并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公司于 2025 年 6 年
24 日收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与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川 15 民
终 1578 号,公司并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接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案件将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披露的《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披
露的《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公 告编号:
2025-006)、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望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美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及第三人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惠美公司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
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案涉厂房及附属工程的代建款合计 5961402.21 元;
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以上金额暂共计 5961402.21 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案涉 5961402.21 元的代
建款实际已达到支付条件。
(一)一审诉讼过程中,创宇公司与第三人美康公司的《租赁合同》已事实
终止。2025 年 3 月 28 日,美康公司已通过公证的方式通知终止《租赁合同》,
三方当事人附条件的《补充协议》履行基础已丧失,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现惠美公司有权立即要求创宇公司支付案涉代建款。
1.公证书【2025(川)宜忠信证字第 1295 号】显示:第三人美康公司基于
《租赁合同》僵局的情况下,早已暂停生产经营并腾空相关设备及物品。2025年 3 月 28 日,为防止损失进一扩大,美康公司遂向创宇公司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实际搬离案涉厂房,清退案涉厂房看管人员(周清文)并邮寄归还案涉厂房相关钥匙。第三人美康公司整个退厂和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及相关钥匙的过程均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创宇公司唐岳海也于 2025年 3 月 28 日签收了相关的邮寄文件及物品,原《租赁合同》已事实上终止。
2.原判决认为《补充协议》的约定以租赁合同有效存续为前提。但《租赁合
同》已于 2028 年 3 月 28 日事实终止,案涉厂房租金和案涉代建款利息相互抵
销的条件丧失,《补充协议》也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惠美公司有权立即要求创宇公司支付案涉代建款。
(二)2023 年 8 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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