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屏山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
1529 执 1101 号],该案件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开庭
审理,公司并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5)川 15 民终 157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发布的《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望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美公司)、四川创宇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宇公司)、原审第三人宜宾美康无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美公司、创宇公司均不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宜宾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公司并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5)川 15 民终
1578 号],该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超过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然创宇公司仍拒绝履行给付案涉厂房及附属工程代建款的义务,严重损害到惠美公司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执行人(惠美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创宇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5,961,402.21 元;
2、请求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创宇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创宇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惠美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 15 民终 1578 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超过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然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给付案涉厂房及附属工程代建款的义务,严重损害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
法向屏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25)川 1529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改判支持创宇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惠美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创宇公司没有向惠美公司借款来建设案涉的无纺布项目厂房及附属工程并出租给其子公司(美康公司)用于无纺布项目生产的意愿和必要,更不符合常理和常识。1、创宇公司若投资建设无纺布工程项目则违反了与屏山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且为修建单层厂房获取所谓的租金而放弃巨额的政府补贴不符合常理;2、创宇公司若将自有的两个项目发包给两个总承包单位,而放弃大幅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建投资的机会不符合常理和常识;3、修建案涉 2 号车间的厂房和辅助建筑、构筑物期间,创宇公司资金充足,根本不需要对外融资。
二、惠美公司与创宇公司在商议将案涉 2 号车间厂房和辅助建筑、构筑物
等转让给创宇公司期间,委托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报告中的 4 份附件足以证明代建方是创宇公司,委托人是惠美公司,案涉的5,961,402.21 元款项并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