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公告编号:2025-044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的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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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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