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宜宾 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
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公司现有银行账户或新设银行账户作为开设募
集资金账户,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
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
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
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
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及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 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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