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1.3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1.5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1.6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程序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2.1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2.2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2.3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
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2.4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审计报告需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及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5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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