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7 19:24:40 股吧网页版
惠美股份: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经理层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证经理充分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1.3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

1.4 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1.5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代表经理行事时应当遵守本
规则。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条件与职权

2.1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经理、
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2.4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

(八)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5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2.6 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2.7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
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

2.8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
事代为行使职权。

2.9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在经理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3.1 经理办公会议是指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共同研究,从而确保经理决策科学、合理,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3.2 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在处理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