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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构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77 证券简称:中构新材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下列修订的条款字体加粗提醒。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六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相关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信息披露事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
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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