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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构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77 证券简称:中构新材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下列修订的条款字体加粗提醒。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同时,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批,但公司接受关联人无偿提供担保事项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即可。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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