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77 证券简称:中构新材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下列修订的条款字体加粗提醒。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及风险意识,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
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足 30%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10%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高层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办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总体管理、协调部门;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财务管理部门;采购部为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部门;人力中心为对外投资公司员工审批、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高管例会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总经办对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财务中心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高管例会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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