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77 证券简称:中构新材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下列修订的条款字体加粗提醒。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适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公司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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