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构新材: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77 证券简称:中构新材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下列修订的条款字体加粗提醒。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分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十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