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39777 证券简称:中构新材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下列修订的条款字体加粗提醒。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公告编号:2025-035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无合理理由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代替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
公告编号:2025-035
督办落实。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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