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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5:34:21 股吧网页版
申立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9778 证券简称:申立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广东申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一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 三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一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目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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