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洛克新材: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39783 证券简称:洛克新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每年召开次数不
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满 3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只能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