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嘉兴洛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2049866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名称: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开发区新南洋路 37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
的监督。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自
主创新,依托良好的区位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不断开发和生产高技术、高品质的绿色环保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公司和客户带来持续的价值和竞争力,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00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名称) (万股)
1 张国荣 3,465 2016 年 3 月 31 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