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0 18:27:06 股吧网页版
冀雅电子: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9785 证券简称:冀雅电子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工作细则经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冀雅(廊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自始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予以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进行确认并公告。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含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对外提供担保),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对总经理负责,拟定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