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公告编号:2026-010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账户冻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在全国股转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2026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冻结相关
事项的执行裁定书【(2026)粤 0306 执 14344 号之一】等法律文书,现对相关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二、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1、账户性质:基本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
账号:7744579423**
冻结金额:1,080,148.58 元
2、账户性质:一般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
账号:41-0203000400895**
冻结金额:143,088.65 元
上述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合计:1,223,237.23 元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根据2026年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6)粤0306执14344号之一】等法律文件,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如下:
申请执行人艾科美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306民初34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6
公告编号:2026-010
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164,720.1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上述银行账户冻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争取尽快处理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项。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时对该事项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粤 0306 执 14344 号之一】。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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