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220/FY/2026-413
致: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了《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方式,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 在深圳源明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黎理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
午 15:00 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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