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 03 民终 24891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5)粤 0306 民初 34060 号民事判决
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5)粤 0306 民初 34060 号民事判决
第四项为: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艾科美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267863 元;
三、驳回艾科美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26759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31759 元,由艾科美公司
负担 18810 元,源明杰公司负担 12949 元。艾科美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 31759 元,
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12949 元。源明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12949 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839 元(已由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13439 元,
艾科美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预交 17400 元),由上诉人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5601 元、艾科美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分别负担 15238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艾科美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3 月 26 日艾科美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科美公司”)
与本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本公司向艾科美出售 1 台全自动 N95 口罩机,总价款人民币为 87 万元,艾科美公司付款并提货后,将该口罩机以 227 万元价格转让给北京伟业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千秋公司”),其后伟业千秋公司以该口罩机质量不合格为由对艾科美公司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判裁定,艾科美公司败诉。
2024 年 4 月 22 日,艾科美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
诉讼,2025 年 4 月 25 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因不服该判决,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艾科美公司与上诉人源明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5)粤 0306 民初 34060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艾科美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并改判为:源明杰公司立即向艾科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493863 元;二、源明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对艾科美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认定错误,艾科美公司转卖设备的差价损失理应属于源明杰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2.艾科美公司对涉案设备质量问题及涉案设备出售行为,均不存在过错,艾科美公司不应对源明杰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源明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无须解除源明杰公司与艾科美
公司 2020 年 3 月 26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无须艾科美公
司退回案涉口罩机;3.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源明杰公司无须向艾科美公司返还货
款人民币 870000 元及利息;4.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源明杰公司无须向艾科美公司赔偿损失 93863 元;5.由艾科美公司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源明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误。源明杰公司主张案涉口罩机质量问题与其无关,因为设备已由艾科美公司转售给第三方,且在交付时经双方验收合格。此外,源明杰公司认为艾科美公司在转卖过程中可能的操作不当或维护不足导致设备故障。对于利息计算,上诉人认为不应采用固定的年利率 3.35%,而应考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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