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0 15:33:32 股吧网页版
源明杰: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