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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5:33:39 股吧网页版
源明杰: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修订深圳
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原则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费用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事项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

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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