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3-28
证券代码:839800 证券简称:黑盾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8月1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明国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兴彬,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严晓,杭州浙科专利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6年8月10 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
公司(被告方)产品侵害了其 ZL200810156614.3 号发明专利。公
司在《公开转让书中》已披露了此诉讼事项。 2016年9月13日,
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中的“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0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4040元”相应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000 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14340 元”。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ZL200810156614.3 号发
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3.请求判令被告销毁所有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000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14340 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被告方主张被控产品没有侵害原告方涉案专利权;
2.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基本均无异议,但认为被控产品因为不构成侵权,故没有关联性,对原告方提供的工地现场的照片打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
3.被告方主张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任何一个权利要求;4.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赔偿请求的证据及计算方法。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原告方涉
诉专利无效的复审要求,并于2016年11月10日收到了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签发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收文回执,2016年12月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无效宣告专利请求受理通知书》。公司与原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目前仍在诉讼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作出结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原告方涉诉专利无效的复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作出结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尚无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是否会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需待诉讼结果确定后确认。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苏05 民初557号
(二)《苏州昆拓热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三)《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窗口递交文件回执》
(W16-1902)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专利请求受理通知书》
苏州黑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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