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839809 证券简称:万久科技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万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万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厦门万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股东会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但为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于董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网络通讯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股东通过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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