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公告编号:2026-017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为鼓励和稳定公司对未来发展具有核心作用的员工,经公司管理层推荐,公
司董事会提名了 45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并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修订稿)的议案》,
核心员工具体名单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公告编号:2026-017
根据《监管指引第 6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名单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至 1 月
28 日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核心员工认定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核心员工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监事会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 45 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同意将《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拟实施的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共计 50 人。公
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 2026年 1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根据《监管指引第 6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名单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至 1 月
28 日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公告编号:2026-017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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