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39813 证券简称:微特电机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或公司及全国股转系统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50%以上的股份的公司、或者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办公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经理办公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立项分析、对外投资建议书等。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负责草拟、
修改、审核确认对外投资设立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参与相关谈判,并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及防控。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超出由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 50%以下,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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