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39813 证券简称:微特电机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微特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占比不
得少于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八)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在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二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二日送达。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二)审议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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