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9820 证券简称:赢家伟业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北京赢家伟业科技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赢家伟业科技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审议程序,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务担保;
(三)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股份挂牌之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违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五)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基本建设贷款担保。
以上企业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借款、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有
权决定的担保权限为:未达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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