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9820 证券简称:赢家伟业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北京赢家伟业科技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赢家伟业科技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或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形式。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使用超过 30%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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