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39 号
关于对怀山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怀山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山堂),住所地:河南省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二路 13 号。
康明轩,公司时任董事长。
康静,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3 月 9 日,因合同纠纷,怀山堂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康明轩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裁定冻结,冻结股数合计28,28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85%,若全部被行权,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
项,后于 2023 年 4 月 6 日补充披露。
怀山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康明轩、时任董事会秘书康静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怀山堂、康明轩、康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监管一部
202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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