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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23:58:30 股吧网页版
中海康: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在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673799638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iaoning Healcon Bio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华佗大街55 号,邮政编码:117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12.246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关爱健康、诚信团结、创新求实、卓越发展”的企业理念,专注新药研发、生产;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努力成为国内一流的科技创新型药品、医疗器械制造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原料药[依达拉奉、氟比洛芬酯、门冬氨酸鸟氨酸、奥拉西坦、阿加曲班、盐酸替罗非班、帕拉米韦、长春西汀、盐酸法舒地尔、马来酸桂哌齐特、磺达肝癸钠、DL-α-生育酚、丁酸氯维地平],药用辅料(甘氨胆酸、去氧胆酸)生产;医药技术研制开发、转让及医药技术咨询、服务;医药产品开发、推广。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对股东名册管理,并将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将其在辽宁中海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净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以
辽宁中海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截止 2016 年 03 月 31 日的经审计
的净资产 74,143,529.51 元按 1:0.4879 的比例折股,其中 3,617.30
万元计入股本,扣除折股后的净资产余额人民币 37,970,529.51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公司目前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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