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ZHONGMINGGUOC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 18 号办一 910 单元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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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名国成报字【2026】第 0556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康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报告编号:中名国成审字【2026】第 4657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形成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持续经营能力方面
中海康公司近几年持续亏损,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弥补亏损为
112,023,942.84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 1,659,586.67 元,未弥补亏损已达股东出资额的 98.54%。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中海康公司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中海康公司的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中海康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对公众利益实体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独立于中海康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郑鲁光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
公楼一座9层910单元
北京市财政局
特殊普通合伙
11010375 2025 6 26
京财会许可[2021]0132号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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