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9853 证券简称:明峰环保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总经理工作细则已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总经
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
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运营总监、行政总监和财务总监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任何其他企业(包括控股股东单位及
其下属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用,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于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八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
理。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
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第十条 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
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总经理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
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文件;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总经理对不属于自
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先行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
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事先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公司章
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
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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