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0-23
证券代码:839854 证券简称:北方热电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投资
1、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委托理财,单项金额或在最近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公司追加投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500万以上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金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500万以上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金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商务合同
单笔合同金额低于5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金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银行借款
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依法可以发放贷款的其他机构借款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照董事会的决议执行。
第六条 对外担保
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产抵押或质押
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资产抵押或质押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超过前述金额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条 资产处置
公司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债权和股权投资以及知识产权)处置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
1、公司董事会有权对以下资产处置行为作出决定:
(1)公司处置资产(不包括股权投资和知识产权)的账面价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20%以下,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
(2)公司处置股权性资产,如果该股权性资产未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的,参照上款执行;如果纳入合并报表的,则该股权性投资对应的子公司的总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20%以下,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以下。
2、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处置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3、公司购买或处置知识产权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土地转让/受让以及房屋租赁
土地转让/受让以及房屋租赁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涉及金额按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董事长依本办法处理事务所涉金额如与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则处理事务所涉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本办法所称的“低于”、“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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