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0-20
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六年十月
《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声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本公司配合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华龙证券”)会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核查与落实,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相关修改或补充披露,与上述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特此声明。
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月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华龙证券”)会同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国慧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律师”)对贵公司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逐项核查、落实,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提示性说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及所服务行业特点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资质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尽调过程
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查阅公司及子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资质;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查阅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访谈公司的管理层等。
事实依据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业务合同;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访谈笔录等。
分析过程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化妆品、家具、针纺织品、日用品、珠宝首饰、照相器材、通讯设备;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动景展播软件的开发,以及对该软件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公司所属行业为“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6510软件开发”行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决定,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软件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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