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1
公告编号:2019-0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c)上刊载了《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21号楼21-1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文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公告编号:2019-026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21号楼21-1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7,6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北京大国慧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
案》;
3.《关于〈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告编号:2019-02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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