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9857 证券简称:智博传媒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智博宝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
章程。 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价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发行的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发行的股
票,在同等条件下均不享有优先认购 票,在同等条件下均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 权。
公司股东对公司发行的股票,在同
等条件下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原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2%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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