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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指南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0-31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Jiangsu Zhongshan Mingjing Law Firm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1栋11层

电话:025-84690699 传真:025-84699417邮编:210016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钟山明镜 ZSMJ2016002-2号

致: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并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并转让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挂牌并转让所涉及有关事宜出具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与《法律意见书》相矛盾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简称和用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私募基金,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说明私募基金

具体情况,期后存续情况。并就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 核查了机构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通

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机构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备案或登记情况公示信息。

2.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工商登记情

况。

二、核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金沙江联合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登记/备案编号 类型 登记/备案日期

1 苏州金沙湖创业投资管理 P1002246 私募基金管理人2014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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