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0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武汉智通恒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六年十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武汉智通恒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武汉智通恒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武汉智通恒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人员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武汉智通恒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武汉智通恒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1、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着重从以下方面充分论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1)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2)若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且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请论证说明“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是否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4)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且最近两年及一期持续亏损,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是否持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 50%”;(5)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是否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
1 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 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
答(二)》 解答(二)》
2 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2011)》 (GB/4754-2011)》
3 查阅《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
修订) 订)
查阅
4 wind数据库 wind数据库
5 查询《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6 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
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
信厅产业函〔2015〕900号) (工信厅产业函〔2015〕900号)
(二)分析过程
(1)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回复:依照《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 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6〕78 号)文件,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种工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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