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杭州滨兴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杭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804429X9。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滨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 1 号高新软件园 9 号楼 5 楼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25 万元人民币已实缴到位,股份总数为 625 万股,
每股金额
1 元。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九条 股东会指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专业,面向全球,科技创新,发展经济。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原杭州滨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以各
自持有的原杭州滨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公司由三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陈小龙,身份证号码620522198011112313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2%,上述出资已到位。
发起人二:杭州江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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