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7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9881 证券简称:瑞尔康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16 日收到移动微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03
民终 381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林文登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树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2
公告编号:2025-001
姓名或名称:方晓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实控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 月 1 日,被告二方晓珍作为被告一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约定,被告二将其持有的被告一 4%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第五条第 2 款约定,原告可以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15 年内的任何时间要求被告二履行本协议的股权转让过户,被告二必须无条件配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理由:
一审判决以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尔康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上诉人林文登与被上诉人方晓珍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明显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一、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是上诉人林文登与被上诉人方晓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评价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以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为依据,本案股权代持关系形成于瑞尔康公司成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之前,一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评价本案代持法律关系的效力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一审判决关于瑞尔康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进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四、一审判决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请求:
1、撤销(2023)粤 0391 民初 5143 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将登记在被上诉人方晓珍名下 4%(持股数 400000股)的被上诉人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公告编号:2025-001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作出(2023)粤 0391 民
初 51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文登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理费 7300 元,保全费 1020 元,由原告林文登负担。
(二)二审情况
上诉人林文登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 0391
民初 5143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提出上诉。本案二审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开庭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24)粤 03 民终
38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 0391 民初 5143
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方晓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名下持有的被上诉人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持股数 400000 股)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上诉人林文登名下,上诉人林文登应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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