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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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1 号
关于给予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康) ,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17G。
方晓珍, 瑞尔康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瑞尔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瑞尔康挂牌前, 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方晓珍与时任
监事会主席林文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方晓珍将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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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瑞尔康 4%股权以 10 万元价格转让给林文登; 双方另行签
订了《代持股权证明》 , 约定方晓珍代林文登持有瑞尔康 4%股
权。 上述情形构成股份代持。
瑞尔康 2016 年 11 月 21 日挂牌时, 上述股份代持关系未清
理。 瑞尔康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披露上述股份代持情形。
截至目前, 方晓珍代持的股份尚未还原至林文登名下。
瑞尔康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如实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四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 第四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 )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 ) 第
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第三条的规定。
方晓珍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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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 完整,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
露规则(2019 年) 》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
第三条, 《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瑞尔康、 方晓珍向我司提交了书面申
辩。
瑞尔康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方晓珍、 林文登未就股份代持
情形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公司其他人员不知悉股份代持情形,
申请酌情从轻处理。 方晓珍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股权转让协
议》 签订后, 林文登至今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亦未沟通股
权过户事宜, 无权获得相应股权; 方晓珍无隐瞒相关事实的主
观故意, 申请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第一, 公司是《公开转让说明书》 等文件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应当如实披露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监事等主体的持股信息;
公司对时任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涉及的股份代持情形未如实披
露,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第二, 本案股份代持情形证据充分且
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 股份代持事实清楚。 因此, 对于瑞尔
康及方晓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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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瑞尔康、 方晓珍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司业务规则的
规定,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代持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 尽快清理股份代持事项, 保证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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