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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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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1 号
关于给予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瑞尔康康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康) ,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17G。
方晓珍, 瑞尔康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瑞尔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瑞尔康挂牌前, 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方晓珍与时任
监事会主席林文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方晓珍将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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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瑞尔康 4%股权以 10 万元价格转让给林文登; 双方另行签
订了《代持股权证明》 , 约定方晓珍代林文登持有瑞尔康 4%股
权。 上述情形构成股份代持。
瑞尔康 2016 年 11 月 21 日挂牌时, 上述股份代持关系未清
理。 瑞尔康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披露上述股份代持情形。
截至目前, 方晓珍代持的股份尚未还原至林文登名下。
瑞尔康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如实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四条、 第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 第四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 )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 ) 第
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第三条的规定。
方晓珍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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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 完整,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
露规则(2019 年) 》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
第三条, 《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瑞尔康、 方晓珍向我司提交了书面申
辩。
瑞尔康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方晓珍、 林文登未就股份代持
情形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公司其他人员不知悉股份代持情形,
申请酌情从轻处理。 方晓珍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股权转让协
议》 签订后, 林文登至今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亦未沟通股
权过户事宜, 无权获得相应股权; 方晓珍无隐瞒相关事实的主
观故意, 申请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第一, 公司是《公开转让说明书》 等文件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应当如实披露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监事等主体的持股信息;
公司对时任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涉及的股份代持情形未如实披
露,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第二, 本案股份代持情形证据充分且
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 股份代持事实清楚。 因此, 对于瑞尔
康及方晓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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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瑞尔康、 方晓珍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司业务规则的
规定,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代持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 尽快清理股份代持事项, 保证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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