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0
证券代码:839882 证券简称:泰来照明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汤永东、王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1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1 月 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 深圳泰来太阳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汤永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3) 王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自 2020 年 7 月起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关联交易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公司 2015 年至 2020 年与关联方北京
晟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晟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 年合计支付
租金 153.30 万元;2018 年、2019 年分别向北京晟晖拆入 100 万、380.20 万元。
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锦州辽西自控开关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开关)、北京建信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部分关联交易系补充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2)关联交易披露不实。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补充披露称,2019 年向
辽西开关采购商品,涉及金额 1,345 万元,已预付采购款 823 万元。检查发现,公司与辽西开关还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表示上述 823 万元为合作研发费,但协议未约定研发的具体内容、投入金额以及未来收益分配的安排等。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系采购事项,与《合作协议书》内容不符,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会计核算不规范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报表上存
货余额 1,927.54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 31.8%。公司存货存在大量积压情况,但仅对账面价值 5 万以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进行了减值测试,2019 年纳入减值测试范围的存货金额为 377 万元。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
(2)未按期计提房屋租赁费用。公司在办理报销时才将办事处房屋租赁纳入核算,租赁费用入账不及时。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会计核算问题影响到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
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采购付款及销售流程内部控制薄弱。公司材料采购环节普遍存在未与供应商签署正式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缺少供应商公章及签字、未保留供应商送货物流单据等情况,采购流程内部控制缺失;以客户在公司“发货单”上盖章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公司未对销售物流单、装箱单进行保管和核对,部分客户送货单上仅有客户签字,缺少客户盖章及签收时间;对辽西开关的部分付款未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存货管理混乱。公司未对办事处存货进行管理,公司 ERP 系统上无法区分存货的存放地点,也不能提供资产负债表日的各办事处存货明细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深圳证监局还关注到公司存在三会资料遗失、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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