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华夏乐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8610)5776-3888;传真:(8610)5776-3777
网站: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夏乐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292号
致:北京华夏乐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乐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年 5月 14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夏乐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华夏乐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夏乐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华夏乐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10: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09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