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9888 证券简称:ST 宏仁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收
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粤 5281 民初 154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李绪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股东、董事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董事,持有被告 895.28 万股股份,占被告股份总额的
31%。
案号:(2025)粤 5281 民初 1546 号
2015 年 3 月 2 日,原告李绪庆与普宁市广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现
名称为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公司”)签订了《内部经营 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李绪庆承包经营第一事业部,全权负责第一事业部 运营及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和财务核算模式,第一 事业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李绪庆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约定原告应将购买货 物的价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并由被告支付给供应商,每月 20 日被告向原告 提供上月原告客商的债权债务情况,原告每季度向被告结算本部门账面盈亏金 额。经营期间,被告的财务人员每月均有根据进销存情况结算原告第一事业部 的税费、费用支付、服务费等费用,按照《内部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交纳有 关费用以及扣除应交费用后,剩余款项归原告李绪庆所有。
原告李绪庆于 2022 年、2023 年分多次将其第一事业部留存在被告宏仁公
司的部分款项,委托被告宏仁公司支付给广州市荔湾区良升海味行人民币 8583471 元、支付给广东越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 3210000 元、支 付给普宁市博邦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 4201133.5 元,并在原告第一事业部留存 在被告宏仁公司款项中扣除。
2024 年 8 月 13 日,经原告李绪庆第一事业部的财务人员与被告宏仁公司
的财务人员对账,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被告宏仁公司仍结欠原告
李绪庆负责的第一事业部货款 15492418.78 元,此后,被告宏仁公司未向原告 李绪庆支付过任何款项。
综上所述,为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先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号:(2025)粤 5281 民初 1546 号
公告编号:2025-033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绪庆支付款项人民币 15,492,418.78 元及资金点用费(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以 15,492,418.78 元为基数,按 LPR 一年期货款利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已由普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原告李绪庆向普宁市
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普宁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民事
裁定书,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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