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39888 证券简称:宏仁药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深圳皇嘉会计师事 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皇嘉专 审字[2025]HJ275276030号),并出具了《关于广东宏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度 财 务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意 见 的 专 项 说 明 》 ( 皇 嘉 专 审 字
[2025]HJZS275315027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将所涉及事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一)期初余额会计差错更正的完整性、准确性
1、宏仁药业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收到普宁市医药公司背书的电子银行承兑
汇票(票据号 110458672262820180918256902717)500.00 万元,出票日 2018 年 9
月 18 日,到期日 2019 年 3 月 18 日,出票人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普
宁市医药公司,2018 年 10 月 31 日,宏仁药业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给普宁市慎宗印
刷有限公司。
2、宏仁药业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收到普宁市医药公司背书的电子银行承兑
汇票(票据号 110458672262820180919257707882)500.00 万元,出票日 2018 年 9
月 19 日,到期日 2019 年 3 月 19 日,出票人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普
宁市医药公司,2018 年 10 月 31 日宏仁药业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给广东宏达药业有
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3
宏仁药业公司经核查银行流水后,对前期未入账事项更正了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冲减了对普宁医药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1000万元。对于背书转让给普宁市慎宗
印刷有限公司500万元、广东宏达药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宏仁药业公司将其计入其
他应收款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股东纠纷、内控失效等原因
是否存在其他会计差错事项,我们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确定对期初余额的影响。
(二)其他应收款商业合理性
其他应收款广东越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209,960.94元、广州市荔湾区良升海味行8,583,471.00元、普宁市博邦商贸有限公司4,201,133.50元,我们实施了函证、检查银行流水、访谈等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商业合理性的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内控制度没有执行
我们检查了宏仁药业公司制定的《采购流程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
《合同管理方法》、《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销售流程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2023年度款项支付没有总经理、董事长的审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确认宏仁药业公司内控制度能够确保2023年度支付款项的准确性、完整性、真
实性。
(四)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厦门绿金谷国际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4,540,800.00元,我们实施了函证、电话访谈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关联方
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厦门绿金谷国际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
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绿金谷国际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再销售给宏仁药业
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股东纠纷
股东发生诉讼纠纷,我们无法获取股东资产与宏仁药业公司资产是否混同的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对期初余额调整的具体金额。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