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1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
关于《外贸无锡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敏惠证字[2020]第 1 号-1
致: 外贸无锡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人” “外贸印刷”) :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被收购人的委托,于 2020年 3 月 17 日就收购人拟收购外贸无锡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印刷”)而编制的《外贸无锡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反馈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以及简称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修订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被收购人、 公司、 外 指 外贸无锡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贸印刷、 公众公司
收购人 指 永发印务(东莞)有限公司及浙江荣丰纸业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无锡报业广闻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
本次收购 指 永发印务(东莞)有限公司及浙江荣丰纸业有限公司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
司及所无锡报业广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外贸印
刷 50,000,000 股股票
标的股份 指 《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转让方所持有的并拟向收
购人转让的 50,000,000 股外贸印刷的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收购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收购报告书》 指 外贸印刷为本次收购编制的《外贸无锡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
报发公司 指 无锡报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闻公司 指 无锡报业广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报业集团 指 无锡日报报业集团(无锡日报社)
上海实业集团 指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实控股 指 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上实 指 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上实印务 指 指上实印务控股有限公司,永发印务的控股股东
永发印务 指 永发印务有限公司
永发东莞公司 指 永发印务(东莞)有限公司
荣丰纸业 指 浙江荣丰纸业有限公司
南洋烟草 指 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中烟 指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凤酒 指 陕西省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转系统、新三板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锡市文资办 指 无锡市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无锡产交所 指 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所 指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外贸无锡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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