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周铁华间接收购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周铁华间接收购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94 号
致:周铁华先生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周铁华先生的委托,就周铁华先生间接收购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相关方关于本次收购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周铁华间接收购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收购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现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公众公司/公司/杭州爆米花 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周铁华
转让方 吴根良、赵亚梅
天津爆米花 天津爆米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 收购人收购天津爆米花 44.9452%的股权,从而合计持有天津爆米花
51.6592%的股权,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
《收购报告书》 《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5号准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