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9906 证券简称:新宁酒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
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若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
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条 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人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应根据担保人申请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责任人应通过担保申请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
当向担保申请人索取。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投票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可以要求担保申请人提
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
决情况。
第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七条 经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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