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会对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 neeq.com.cn)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5日在贵州省仁怀市坛厂街道仁怀新宁酒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轲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公司 2019 年年报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公司 2019 年度利润不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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