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itai Law Firm
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7号院1号楼1层101内03号 (F1-103)商铺
二○二六年五月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顺德联佳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且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年4月 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 年 4 月 23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www.neeq.com.cn)披露了《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广东顺德联佳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 5 月 14日上午8:00在广东顺德联佳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剑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如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5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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